|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
| 电话: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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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人(乙方):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2005室 |
| 负责人: 电话:010-51278725 传真:010-51278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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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因 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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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委托事项 |
| 1.甲方委托乙方(1)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涉、反映情况、申诉、控告(2)与污染侵权人办理赔偿事宜的协商、交涉;(3)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上述代理权限以未来甲方签署的授权书为准)。 |
| 2.委托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字之日至委托事务办理完毕止。 |
|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
|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下称代理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
|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
| 第三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
| 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果甲方未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
|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
| 第五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
| 1.甲方委托乙方(1)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涉、反映情况、申诉、控告(2)与污染侵权人办理赔偿事宜的协商、交涉;(3)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上述代理权限以未来甲方签署的授权书为准)。 |
| 2.委托代理期限:本合同签字之日至委托事务办理完毕止。 |
| 第六条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时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向其他收费机构支付。 |
| 第七条 合同提前终止 |
| 1、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
| 2、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
| 第九条 合同附件:《诉讼风险告知书》。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字后送交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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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签名): 乙方(盖章): |
| 授权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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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签订时间: |
| 本合同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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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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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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