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在与您(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和诉讼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提示诉讼风险。
一、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方式。慎重、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四、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五、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七、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八、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当事人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九、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法院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承担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十、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须相关材料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十一、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败诉的风险。
十二、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三、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否则,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

 

回执
  在我签署授权委托书前,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已经向我书面告知了上述十四项诉讼风险,我已经了解了各项诉讼风险的含义。
 
签字:           时间:2011年8月 日